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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张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之本土资源探析——以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为中心

张顺 华政法学
2024-08-23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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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王海军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律典解释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以探寻律义为目标,逐渐产生了一套以刑律注释为主的知识体系。在立法层面,法释义学成果直接融入立法文本,成为立法理论发展的推动力。在司法层面,律学著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援引其观点作为裁判依据。在执法环节,法释义学通过诠释法律精神,提升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塑造了公正、为民、严格、和谐的执法理念。借鉴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突破学科藩篱的历史经验,应对法学内部各学科、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以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竞合,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  本土资源  律学  法释义学



根据法学界近年来达成的学术共识,法学学科主要分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大形态。前者解决法学学科的内部关系问题,主要涉及实定法规范的法意阐释、体系构建和顺利实施,后者解决法学学科的外部关系问题,研究法学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交叉及融会发展的问题。虽然我国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分类及其关系问题研究时间较短,对其认识和理解的分歧较大,但已经受到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高度关注。

法教义学是从法的内部对法(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实施)开展的研究,实质上是狭义的法学,理所当然地成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过程中,不仅要对德国法教义学进行深入研究,对法教义学传入中国后的发展与变化进行梳理,而且必须对法教义学的中国本土资源进行发掘。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发达的法释义学(律典解释学)就是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最佳本土资源。

一、法教义学之相关概念辨析

对德语“Rechtsdogmatik”一词,中文译为“法教义学”,也译为“法释义学”“教义学法学”等,本文采取“法教义学”之译法。

(一)法教义学的起源

教义及教义学的发展谱系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医学和法学领域。作为“决疑术”与“辩证法”的古罗马法学可以理解为法教义学的前身,以研究古罗马法为中心的注释法学派在对罗马法神圣性之确信基础上,对《国法大全》进行了详尽细致的注释工作。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书立说、古罗马裁判官的法律实践为后世德国法教义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学说汇纂》更成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之源头。

12 世纪早期,教义学方法开始流行于神学及法学领域,并为中世纪后期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奠定了基础。其后,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由罗马法转为自然法,继而着定于实定法秩序。法教义学在德国历史法学时期成为独立学科,然而直至近代科学产生以前,法教义学及其科学性问题始终并非学术研究之热点。19 世纪以后,法教义学在欧洲各国罗马法复兴、自然法实证化及制定法典的过程中由概念法学和实定法实证主义孕育成熟。当时的概念法学将法教义学视为一种建构法教义体系的方法纲要,法教义学重视概念分析,属于“描述—分析”性命题。同时,它注重演绎逻辑推理,属于独立的理论科学,不受制于其他外部科学影响,因此也是一种“概念—命题”体系。自萨维尼始,至迟到后期耶林前,法释义学始终以体系性观念为标准来理解和把握自身,《德国民法典》采取的由抽象入具体的体系性规范模式更助长了法教义学注重体系化观念的方式。此后,法教义学及其方法在德国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概念逻辑及体系的无限追求导致其对具体案件之实质正义的相对漠视,一系列批判随之而来。20 世纪初,利益法学派认为,法教义学的概念建构和体系化作业及其“概念—逻辑”方法仅具有表述功能,以概念体系为特征的法教义学论证只是一种“表面证立”,法学实践应以利益探究而非概念体系为重点。与此同时,自由法学(法社会学运动)主张摒弃传统法教义学的批判更为彻底。自由法学虽未否认法教义是围绕实定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但拒绝承认法教义学属于法律科学,因为“在所有的案件中真正的行动者恰恰是意志,逻辑的演绎只是空洞的外观”,围绕实定法展开的法教义学之研究基础只是偶然的立法产物,毫无科学性可言。因此,法律实践应当抛开“概念—命题”体系的拘束,依据实际存在的行为规则和个案情景及法外材料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内涵与功用

经由上述理论冲击,以评价法学派为代表的理论学派对传统法教义学的现代转型作出了持续努力。法教义不再被理解为对实定法进行“描述—分析”的一般性权威命题,而是在吸纳其他学科知识基础上的具有相对拘束力的评价导向活动。由此,教义学知识实现了“概念—命题”体系与“价值—原则”体系的内外统一。这一转向得益于耶林对建构一种科学与生活密切结合的法律科学的呼吁,以及由目的法学、评价法学、价值法学及利益法学唤醒的法律对真实生活的关注,“实践法律科学”将形式化概念体系背后的前理解和前判断推向了前台。实践面向的法教义学也逐渐褪去了传统法教义学封闭的、受权威拘束的独断品格,呈现出逐渐开放和包容的倾向。

法教义学在德国法学界缺乏一个普遍认同的学说,其自身也在历经多次追问与质疑后,随法学发展进程不断演化。然而,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现行实定法展开、以概念建构与体系化为中心任务的“概念—命题”体系,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依照温德莎伊德及阿列克西的经典概括,作为一种“多向度的方法规则”的法教义学大体包括三种活动:第一种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及概念逻辑分析(“描述—经验”维度);第二种是将此概念分析综合成体系研究(“逻辑—分析”维度);第三种是司法裁判之论证(“规范—实践”维度)。上述活动重心的分配取决于各教义学者的实践旨趣及其研究的法律部门特性,并于各维度之间或之内加以分配,且于形式层面呈现出高度理性化的法的样态。在狭义和本义立场上的法学被理解为承担描述现行法律、对法律进行“概念—体系”研究,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解释与类型化,运用逻辑方法实现法学概念的体系化建构,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司法实践,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确定性指引。

(三)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法释义学)的关系

法教义学自发轫始即与法解释学密切相关。法解释学主要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关系,最早可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解释四要素说。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显然不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解释学只是法教义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无法表达法教义学的核心旨趣与方法特征(即受实定法之权威拘束的思维模式),也无法涵盖“概念—类型”建构及体系构造。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20 世纪以来,法教义学知识不断扩张,其内容还包括法的续造,即填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错误、解决规范冲突等。

(四)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与律学(律典释义学)

在中国古代,自成文法诞生伊始,注释律学即应运而生。至迟于秦代,仅私家撰述的法律解释作品继踵不绝。《法律答问》就是秦代的官方法律注释书。汉代以降,私家注律渐成风气,章句之学面世,发达程度可谓“言数益繁,览者益难”。自东汉至魏晋,律学逐渐摆脱了其作为经学附庸的地位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对后世律典制定影响极大。《唐律疏议》更成为中国古代注律成果之大成。迄宋以降,律学下至民间,渗入一般士大夫的活动之中,不仅由官学转为私学,其显学地位亦渐次丧失。从整体上看,以刑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中国古代律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滥觞于秦,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唐宋集成,延续至清末,后由沈家本完成了律学到法学的概念转换。

中国古代律学主要研究名词术语之概念、揭示法律条文之内涵、探究律文之篇目沿革、诠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阐发立法目的及法律原理,乃至比较各朝律文之得失。迄秦汉律学诞生,至明清律学衰落,每一阶段都留下了影响力颇深的律学著作,丰富了法律的内容,阐释了律典条文的含义,助力律典对具体案件的适用。尤其是先秦的“名学”(逻辑学)和魏晋的“名辩之风”,对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古代律学的逻辑分析及论证水准。在总体上,中国古代律学作品大致属于实践法学范畴,其议题主要集中于律典本身,方法上侧重于“刑名之辩”及“两可之说”,知识旨趣在于“律典”(成文法)之“用”(实践),且主要受用于执司“律令科条”的胥吏,内容也偏重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中世纪欧洲注释法学侧重于私法、超越法条注释、探讨私法规范背后的理念和法理有很大区别。

由是观之,律学即为中国古代的律典注释之学,是一种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注释律典技术。中国古代的法释义学可以理解为中国古代的律典释义学(律学),律典注释的方法是中国古代法学最为通行的研究方法。

二、中国古代法释义学

的体系架构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以探寻律义为目标,逐渐产生了一套以刑律注释为主的知识体系。古代律典中的法律规范经诠释而以一定逻辑展开,并于其体系性中呈现出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

(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宋十二篇体系

历经由秦至唐几百年的疏解,法典结构得以定型,极具总结性的释义熔于一炉,律学也因此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官方律疏,既克服了秦律答问的零碎,又避免了汉以来私家注律的歧义,无论在约法省禁、科条简明方面,还是在内在逻辑联系方面,都体现出高度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以“总则”的形式阐释了具体的指导思想、刑之罪名与体例、术语的界定,阐明了“议”“请”等原则。律疏对篇、卷、条“释疑析难”“句推字解”,其结构亦有“章程靡失,鸿纤备举”之体系考量。疏文包括篇目疏议和律文疏议两类,前者置于篇首,为介绍篇目源流、立法目的的阐释性文字,后者为针对具体律文之释义,主要在于“发明律及注意”“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在第 2 篇至第 12 篇的排序上,越是重点打击的犯罪其法条越靠前,最后两篇《捕亡律》《断狱律》分别规定了有关抓捕、审判的程序法内容,在体系安排上极具科学性和逻辑性。不仅完全符合当时家国体制,而且反映出了法典与社会同构的先进立法原理。

疏议详尽具体,在阐明指导思想、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处理前律与后律的关系、解释律义、补充律中无明文规定的内容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部系统的律典注释书,“异贵贱”和“别尊卑”的等级制和家族制精神贯穿唐律始终,支撑着整个法律体系,并由此引发了中国古代第四波法典化浪潮。疏议的内容既包括针对律意、原理及贯穿始终的宗法伦理观念的阐释,也包括针对特定字词的说明。通过蕴含着立法者观念的术语来解释沿袭前代而来的词汇,最终通过扩大、限缩或者赋予这些词汇新的含义实现立法意图。据统计,整部《唐律疏议》中注、疏的比例高达 85%,律文部分仅占 15%,该比例大致也是律内典型术语分布的平均值。疏议通过“比类相附,限定扩张,拾遗补阙,并设置问答,互相辩诘,解释疑难”等方式调整法律关系及法律形式,使唐律本身更加统一、协调,通过进一步阐发律意,表达立法宗旨,有力推进了古代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

《唐律疏议》对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理论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疏议对传统律学和古典文献中的成果进行了大量借鉴,注文全面吸收了历代律学成果之精华,予以综合并加以创新,受到唐以后各封建朝代及当时东亚诸国的效仿,明清时期的“直解”“集解”受“疏议”影响极深,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亦效仿唐律附有注释,《令义解》和《令集解》即为明证。

《唐律疏议》确定的 12 篇律典释义学体系为宋代立法和法释义学继承。《宋刑统》从律文上看近乎为唐律的翻版,不仅体例沿袭唐律,而且内容与唐律基本一致,除“折杖法”及个别避讳字外,少有增损,连律疏也一并照录。作为刑统法典类的代表作,《宋刑统》的结构体例及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等 12 篇,共 30 卷,创新之处为其于律文、注、疏议外,附上了相关的令、格、式、敕、起请等条文。如此,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完成了由单一型律文注释书向综合型律例注释书转变的跨越,并为后世承继。

(二)以《大明律疏议》《律例笺释》为代表的明代七篇体系

《大明律》以洪武三十年(1397)公布的版本最为根本。《大明律》按照国家机构的设置将律典的体例改为七篇制,即名例,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这一体例成为明清律典的基础,完成了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创新。同时,洪武三十年版本的《大明律》吸收了洪武二十二年律典正文前所附的《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服制》《例分八字之义》等图表,打破了“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的状态,将仍嫌繁复的文字表述具象化,将法律条文在编纂过程中分类汇总,并形成统领律典的纲目,具体落实到法典上即为《大明律》六部体系的三级结构。

明代七篇法体例对二级结构的引入,使律典变成了三级结构。从形式上看,三级结构更符合《周礼》的六官制度,更适应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不仅顺应了明太祖的普法需求,而且高度契合明初施行的行政模式,便于律令检索及上令下达。这一体例变化是律典结构合理化与分类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古代律典修撰技术在明初的一次系统检验与创新,对此后的律学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至明万历年间,刑部尚书舒化等提出“法因时变,情以世殊,其中或有举其一而未尽其详,亦有宜于前而不便于后,事本一类,乃分载于各条,罪本同科,或变文以异断”,是故“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自此,“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律例统编体系得以形成。

自下令编刊《大明律直解》以来,明代法律注释书籍即专家辈出,其律学亦取得了长足进步,研究成果斐然,为清代便览派、图表派、歌诀派律学的兴盛夯实了基础。明代众私家注律更关注法律的实用性,尤其是明中叶以降,私家注律不仅被认可,而且受到鼓励。从整体上看,明清时期私家注律的活动异常活跃,已知的中国古代法律注释学著作有 260 余部,在数量上达到了历史之最。在技术层面上也达到了极为精细、极为详尽的程度,律著种类极其丰富,学理解释、图表解释、歌赋解释等大量作品问世。大批通俗易懂的法律注释书均于该时期面世,不仅推出了“官刻本”“家刻本”“坊刻本”三大种类,而且形成了若干学派。其中,“家刻本”与“坊刻本”数量最多,晚期则以“坊刻本”为主。

以明前期影响最大的“家刻本”法律注释书《大明律疏议》为代表,该书作者有意仿效《唐律疏议》,代表了明初崇敬唐律的法律传统。该书遵循了《大明律》7 篇、30 门与 460 条的法律条文分类与顺序,在各条律文下,原则上以“疏议曰”“问曰、答曰”“谨详律意”等三种体裁对法律进行“三层式”注释。其后,《律例笺释》出版,除了对 460 条律文及全部附加例文进行“精要”逐条释义之外,在其自序中还特别强调了“祥刑”问题,从而使其成为明清时期最为重要的律例统编之体系的律学著作,对清代律典及律学的编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三)以《大清律辑注》为代表的清代七篇体系

《大清律例》在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7 篇、30 门,律文后面附有条例。从整体上看,清代立法活动频繁,法律解释发达,是私家注律发展的鼎盛阶段。私家释本集历代注释法律之大成,融注、疏、解、释、评、议为一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释著内容广泛,涉及注释、校勘、文字、音韵等方面的知识,有些还涉及现代各个部门法学科。在此时期,律学著作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有辑注、笺释、全纂、汇纂、统纂集成、通考、根源、图说、歌诀等。

《大清律辑注》是对《大清律》所作的注释,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极其完备,解释律文全面、详细,所附条例丰富,既博采众长,又有独到见解,成为立法、司法及律学研究中广为流传且影响颇深的律学成熟期代表作,融汇了作者 30 余年司法实践经验及律著研读心得,对当时的司法官员助益良多,在《唐明律合编》和《读例存疑》中引用率极高。此外,该书不仅对律例注解详尽,而且对条例本身作出了解释说明。此点极为罕见。《大清律辑注》的注释分下栏和上栏,下栏主要是对律文进行了详细的注解并附以相关条例。上栏主要是对下栏的律文、注解和条例等做进一步注释阐述,主要内容为:一是对下栏内律文、条例中的名词作出解释;二是对下栏律文和注解中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典故作出解释;三是对下栏律文中的律意作出进一步的注释说明;四是对各家律学著作的观点作出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五是对下栏律文中的注作出进一步说明;六是对下栏中的律文和条例的关系作出注解说明。《大清律辑注》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注释,将中国古代律学注释方法的运用提升至极致。

(四)以《读律佩觿》为代表的律学综合体系

与明清时期的其他律学作品相比,《读律佩觿》无论在体系排列还是内容阐述上均独树一帜,集律文条例注释书与论说性专著于一体。从体例上看,《读律佩觿》不是以法典结构为纲目,由卷首之名例律逐一论至卷末之工律,而是以专题形式,将律文次序打乱并放置于各章之中,以某一罪名或某一原则为轴心,将整部《大清律例》中与之相关的律文、条例附上,并逐一展开论述,同时糅合图表、注解、刑罚、罪条、法医检验等内容。该书不是以逐条逐节地进行文义疏解为著书目的,而是将概念辨析和立法缘由阐释,以及诸多针对法条结构安排的解释作为重点,反映出由解辞、疏义向论理递进的解释规律,突破了以往律例注释书的结构和体系,为中国古代律学知识体系的完善作出了贡献。

《读律佩觿》的创新是多方面的,如对“例分八字”之义的全面注解。明清其他律学著作如《律解辩疑》也对“例分八字”之诠释有所涉及,但都十分简略,而《读律佩觿》对此作出了深刻的阐述。王明德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认为只有将其融会贯通后才“可与言读法”,理解律义之“大旨”。可以说,经过自秦汉以来发展进化的律学,其精华之一就是“例分八字”,它不仅是重要的读律方法,而且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立法方法。“例分八字”萌芽于隋唐,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明初作为凡例正式进入律典,明清时期的“八字”常被置于律首,以彰显其重要性,古代立法水平的提高亦与之紧密相关。律学家及各级法吏对“例分八字”进行了大量研究,王明德为集大成者,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使中国古代律典进一步体系化。

除“例分八字”外,还有例、杂、但、并、依、从、从重论、累减、听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折半科罪、坐赃数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关键词,统称为“律眼”,对理解律意至关重要。《读律佩觿》对“律眼”的阐述极具特色,具有法律解释方法论上的价值。此外,《读律佩觿》对“读律八法”(扼要、提纲、寻源、互参、知别、衡心、集义、无我),即律学研究方法也进行了详细周密诠释,对推进中国古代法律释义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中国古代法释义学

的内容证成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在技术层面成就斐然,除创造出一批专业概念术语之外,对法律体例、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目的、法律渊源、法律程序、法律指导思想的释义也详尽具体,既有对律令历史背景及其发展演变的阐释分析,又有对立法宗旨的归纳总结及对法律概念、术语的训诂、解读和界定,呈现出较为系统的形态。经过历代法释义学的发展,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其重心不再是引经解律,而侧重于研究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名原理、科罪量刑原则及法律概念与术语的规范化解释。

(一)对概念术语的释义

早期的律文释义工作与立法工作几乎同步进行,立法者直接参与法律注释。从出土的《法律答问》残篇看,在 210 支竹简上,立法者共解释法律条文 187 条、法律概念 70 余个,多采用问答形式,内容明确详尽,涉及范围广泛,既有对斗殴等各项具体犯罪的说明,也有对土地制度、农业生产、赋税徭役、商业和手工业等民事法律方面的解释,还有对官制、政府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解释。《法律答问》的这种释义方式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以及对律文的定义解释等传统,不仅对时任司法官吏理解法律大有裨益,而且为后世注律者解释概念术语提供了借鉴。例如,张斐在为晋《泰始律》作注解时就对故、失、诈等 20 个法律名词进行了诠释,以犯罪行为的立场,对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判断,为《唐律疏议》所沿袭。

《唐律疏议》对共犯、自首、公罪、私罪等 190 余个法律名词逐一作解。至此,以刑法解释学为主、诸法解释学并行的律学体系逐渐科学化,并出现了目的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精确界定了这些名词概念术语的内涵。至明清时期,这一传统得以踵事增华,例如,《大清律 • 名例》中有“职官有犯”条,其小注对“职官”一词注释为:“若京官三品以上,则为应议之人,不在此列。”此即为限制注释,三品以上京官,当然是职官,但因为是“应议之人”,就必须从“职官”中排除。此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性、概念边缘的模糊性问题,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性。

(二)对法律原则的释义

疏议通过对律文古今异同之根源的探讨,讲明律文在历史发展中的轻重原委,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对法律原则作出深入浅出的解释。在探讨并以理论阐述法律原则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原则有“十恶”加重原则,皇亲、官僚减免原则,宗法伦理原则,德主刑辅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比附、类推原则等。

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原则还有罪刑相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及比附类推原则等,晋代律学和《唐律疏议》都对此有规定及解释。例如,刑罚轻重与罪行之社会危害性相对应,赃罪以赃数之多寡为依据,诬告罪“反坐”原则是“以其罪罪之”;官吏出入人罪依其出入之幅度为依据;官吏走失囚犯则以囚犯之罪罚轻重为处罚依据。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相配合,疏议阐释了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比附类推原则,在阐述比附类推原则给出的解释为:“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状既多,故通比附。”与之相应,疏议对“断罪无正条”状况下的“轻重相举”之法也作出详细阐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是为断罪无正条情形下提供的一种可能的解释途径与方法,最接近现代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当然解释”,可有效缓解法律语言与事实描述的紧张关系,一定程度上疏解“法条有限”的供给不足,有助于法的安定性的实现,是“终唐之世,轻重相举之法并未废止”的方法论根源。

(三)对法律制度的释义

除对主要法律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阐述外,疏议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进行了系统说明。例如,《唐律疏议• 户婚》有“妻无七出而出之”规定,但只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并未提及休妻中“七出三不去”的内涵。疏议则对丈夫可以无条件休妻的七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果妻子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无须官府决断就赋予丈夫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同时,为防止丈夫滥用此权利,对“三不去”之制度也作了明确说明,体现了仁义思想及重视伦常之精神。此外,疏议对既具有强制性又必须经官府判决的“义绝”制度也作出详细说明,即当夫妻间出现法定伤害行为时,无论夫妻双方意愿如何,均须由官府判定离婚,坚持不离则会受刑事处罚,以立法解释的方法将“义绝”规定予以完备化,使之成为强制解除婚姻的一种法定情形。同时,为缓解上述律文和疏议的“刚性”,尊重婚姻双方的意愿,律文和注释对“和离”制度进行了说明。唐以前,离婚制度只有“七出”而无“和离”,因此“和离”制度的出现不仅增加了一种新的离婚形式,而且提升了妇女的地位。

(四)对法律思想的释义

历朝历代的疏议作品都十分重视对法律指导思想的诠释,如晋代《律注表》强调“以礼率律”,《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宋明及其以后的律疏中也处处渗透着对法律精神及其原理的释义。以《唐律疏议》为例,其律文之基本精神由正统儒学思想引导,德主刑辅即为唐律之基本原则。在此时期,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之核心内容已与律文近乎融为一体,德主刑辅原则也不是由某一律文明确规定,而是贯穿于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之中,体现于各项具体原则规定之内,疏议则对此作出了理论上的阐述。

律学自诞生伊始即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至东汉,研究儒家经典的章句之学也被运用于注律活动之中。诸儒章句各承师法,交相辉映,使经律相互认同,推动了礼法结合。至《唐律疏议》颁行,儒家经义与法律融为一体,国家法律“一准乎礼”,唐律的全部律条都渗透了礼的精神,律注中几乎囊括了一切礼节仪式,三纲五常等原属于道德伦理范畴的因素都成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唐律始终。不仅如此,《唐律疏议》还将“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上升至“体”与“用”的层面,疏议从理论上作了说明,道德教化被奉为治国的基本方法,刑罚加以辅助。此种经由疏议诠释后的法律原则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及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中国古代法释义学

的主要方法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在方法运用上极为丰富,其中比较典型且极具特色的方法主要有训诂法、解释法、比较法、辑注法。在解释范畴上既包括对字、词、句、条等的概念、文义之立法解释,也有对文本未规定的“释无性”法律解释,还有中央机关对逐级奏谳的疑难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

(一)训诂法

训诂法是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中运用最广泛的基础方法,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以字词文义解释的语言学方法为基础,专注于文献考据及疏解字词。训诂法以对经学的理解与解释为起点,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规则。举凡训释字词,即正字、释词、解句,分析篇章结构、表述方式、语法修辞、典故制度等均属训诂范畴,其基本方法包括形训、音训、义训。虽以语义为核心,但不局限于语义范围,而是以训释实践为主要形式,名物、典章、文化、风习等均在其诠释范围内。这对律文释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随文附注和专题考证类律例注释作品中有显著体现。随着训解文献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对字词句章解释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诸多解释原则与解释方式,如“观前后字义”的整体性原则及“形音义互求之法”原则等。

训诂法自春秋战国始即广泛运用,汉代经学将之运用至极致,出现了《说文解字》等注释著作及遍注历代群经的优秀成果。在东汉时期,训诂法普及到注解法律活动之中,使法律条文的分句析意更为精确。律学家运用解辞、疏义和论理的递进式训诂法体现了传统律例解释的基本特征,包括从部分向整体拓展,以及部分与整体的意义交互,即由字词文义向语句篇章及整体文义背后的主旨与原理进行逐级递进解释,最终揭示文本的整体含义。《唐律疏议》在注释法律条文方面广泛使用了训诂法,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术语和律文内容作训诂之释。以“笞”“徒”为例,《名例律》疏议释为:“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对 “妻”“宗”“庙”“玺”,以及“玄象器物、天文、图书”等概念的解释也采用了训诂法。训诂法在《唐律疏议》中释明词义的训释程式语主要有“曰”“为”“谓之”“犹”“之为言”等,注音的训释程式语主要有“读如”“读若”等;明字的程式语主要有“当作”“当为”等,阐释文意的程式语有“言”“谓”等。由于训诂法的注释方式比较完善,因此被广泛运用,其目的是阐发律文的真实意义,以说明或解决现实问题,方法主要是释词、析句、概括、阐发义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诂”体与“训”体,或释故言,或析重语,训、诂、传三者相互贯通、不可分割。由于《唐律疏议》在运用训诂法时,常常从字、词和条文的起源、变迁说起,追溯其立法谱系及执行方式,因此训诂解释清晰、精确、系统、厚重,使训诂法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境界。

(二)解释法

在中国古代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中,解释法的运用无处不在。以《唐律疏议》为例,其体系由律、令、格、式四种法律规范构成,调整对象各不相同,为使其规范内在协调、内容融贯一致,就需要对法的规范体系作出统一解释。如何使其既从法律制度本身出发阐释文本含义,又避免前后各篇法规范发生矛盾,减少律文抵牾,体系解释的方法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疏议”常援引令、格、式的规范对律文进行解释,以使四种法律规范的内容融为一体。

广泛运用的解释法还有历史解释,即通过追溯律文之历史沿革,探寻立法意图,对律文作出合理解释。唐律中的许多内容延续了此前各代律典,是故“疏议”在对篇名、刑名、罪名以及制度、原则等进行解释时,往往会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切入,历史解释因此成为其重要的解释方法。此外,中国古代法释义学还开创了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例如,《法律答问》在解释律文规定的“后子”时,使用了定义解释方法,指出:“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嗣)大(太)子,皆为‘后子’”。张斐在对晋《泰始律》作注解时,也对一些常见、重要的法律名词作出了定义解释。

此外,扩张解释的方法也多有运用。例如,《唐律疏议》对“名例律 • 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卫禁律 • 宫殿作罢不出”“户婚律 • 同姓不婚”等律文的解释,明代王肯堂的《律例笺释》对“户律 • 检踏灾伤田粮”等条的解释,清代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对“职制律 • 官员袭荫”等条的解释,都运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在限制解释方面,则有秦律《法律答问》中对“疠者(麻风病人)有罪,定杀”条的解释等。

(三)比较法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对比较法的运用与研究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期对比较法的运用及发展在方法论上为秦汉时期律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法经》《法律答问》《唐律疏议》均对比较法有所运用。例如《,唐律疏议》在阐述“不孝”罪的内涵时指出“: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疏议将其与“恶逆”进行了比较,在性质上,“不孝”罪与“恶逆”罪相似,都是对尊卑长幼伦理关系的侵害;在范围上,“不孝”限于对祖父母、父母的侵害;在侵害程度上,“不孝”罪又较“恶逆”罪为轻。在对“恶逆”罪作解释时,疏议也常与“不睦”罪进行比较,以助于理解此罪与彼罪的内涵与外延。又如,元代《永徽法经》即依《唐律疏议》参订而成,卷帙全依唐制,每篇目下加议,各析其自《法经》以来之沿革源流,列唐律于前,附金律于后,并详注其存亡、异同、增减情况,颇为精密。

在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的作品中,对比较法运用最为充分与典型的为《唐明律合编》,该书凝聚了作者 40 余年刑部司法实务之经验与律学研究之成果,对明清时期的律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内容上看,该书主要以唐律和明律为比较对象,在对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之律例条文的对比基础上,广引各律及刑法志,援以案例佐证,并附以各律家乃至《尚书》《周礼》《左传》《通典》《大学衍义补》等经典文献之观点,最后综合提出作者之见解乃至改革建议。以“五刑”为例,作者先将唐律及明律中针对五刑之律文逐字列出,而后逐一对照,得出结论为明律与唐律的规定大略相同,接着旁征诸家之观点并附以己见。比较法的运用贯穿《唐明律合编》,且在概念、原则、律文、注释等方面的比较上细致详尽,使原本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加深了司法官吏对现行律例的理解,总结了历代律典之优劣得失,开创了正式法典比较之先河,使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的发展水平达至新的高度。

(四)辑注法

辑注法最早为中国古代经学注释之常用方法。传统律学与经学渊源深厚,尽管两晋以后律学脱离经学成为独立学科,但经学的释义方法为律家承继,辑注法即为其中之典型。辑注法以字词考据为起点,以文理阐释为中心,再对特殊、疑难状况下如何适用律文进行辨析,最后对律文未尽之事宜进行补充,主要程序为辑录律典条文,逐一解释,汇集诸家解说,加以个人评注,疏解律意、注解词句、辨析异同,以实现依律例断案之目的。

辑注法以“辑诸家之说,参与折中之见”而闻名,侧重剖析法律原则、阐明法律精神,能够涵盖大量注释内容而又不杂乱无章,通过辑注吸收前人精准实用的注律成果,明晰重难点律文解释上的分歧,注重不同知识间的参证互补,在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前人成果,并建构了以批驳为主的注释风格。《大清律辑注》即为其中之典型,该书汇集了诸多当时被奉为权威的法释义学研究成果,集众家之长又多个人创见,成为后世广为流传的律学名作。正如《大清律辑注》作者所述,“采辑诸家者十之五,出于鄙见者半焉”。同时他认为,解释律例之作众多,但均存在未详尽之事宜,或穿凿附会之缺陷,因此他引经质史,酌古斟今,思考、整合、加工、提炼,并附己见,逐节疏解,字字精练,无一言附会游移,著成《大清律辑注》。

五、中国古代法释义学

的实践成果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诠释,使抽象的应然的静态法与具体个案相结合而成为实践领域的“真实的法”。

(一)对立法的参考

立法者参与释义活动,使法释义活动与立法活动同步进行是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的首要特征。立法者直接将法释义学研究成果吸收为法律条文,使法释义学理论的发展推动立法理论发展。与此同时,由官方主导的中国古代法释义学自其诞生之初就天然具有法律效力,且绝大多数时间如此。例如,《法律答问》即为公布律文的同时公布的对律文部分内容所作之释义。之后,从《律本章句》到《唐律疏议》均是如此,一些颇具盛名的注律大家本身就参与立法活动,如陈群、贾充、刘颂、张斐、杜预等,他们兼备实践经验与律学功底,洞悉律例之弊病,在制定法典的同时编撰相应的律例释义著作。

对立法的参考还体现在历代统治者在进行修律活动时会借鉴此前释律作品中经验,吸收律著之精华以助益于修正立法。例如,《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各朝修律定例之立法活动均产生直接影响。又如,《读律佩觿》中的部分内容也被官方采纳,如乾隆年间修订的《大清律例》中关于“纳赎诸图”各条的适用即明确参照此书。再如,《大清律例》篇首以表格的形式对“例分八字之义”所作之说明篇幅较少,不如《读律佩觿》书中详尽深刻,因此《读律佩觿》中的“例分八字之义”部分被官方视为权威解释,法典中多数论及“八字”释义也以《读律佩觿》为准。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著作本身即具有造法性质。如郑永流阐释道,法律解释一般有两种意义:一为释有,一为释无。前者是对既有规范的解释,后者是对法典中未规定之事项作出诠释,弥补法律漏洞,既是一种释法行为,也是一种造法活动。拉伦茨则将“释无”称为“解释的赓续”,这超越了立法者原本计划,其性质并非真正的解释,而属“制定法外造法”,即法律续造行为。由此视之,中国古代法释义活动应属“制定法内造法”行为,即根据法律精神进行的具有造法性质的法律解释。

(二)对司法的指导

在中国古代,律学著作之释律也服务于司法实践。例如,《大清律例集注》《读律佩觿》等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又如,《刑案汇览》共收录判例 4045 个,基本为例无专条、情节疑似之案的说贴、成案、通行及中央刑部其他办理该类案件的文牍或摘要。该书对成案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归纳、汇总,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各级官吏于司法实践中所援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着重参考并援引律学著作释文中的观点。据学者考证,《刑案汇览》中有近 40 个案例明确提及且引用私注观点作为断案依据,《驳案新编》中直接适用官注的案例也很多,诸多案件涉及的律文官注均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时的依据。

此外,经律学家整理的成案亦能为司法审判提供指导。中国古代对成案之释义及汇编至少可追溯至秦汉时期,无论是《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廷行事”,还是《奏谳书》,以及确立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的“决事比”等,其汇编目的均为积累既往判决经验,为将来判案作参照。从成案中归纳、抽象出新的法律原则并适用于将来的司法实践的情形,反映出中国古代释义学中的抽象性思维层面。在对案例进行汇编整理的过程中,一些关键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充分抽象出来,后又经简易立法程序成为“通行成案”,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三)对执法的引导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对执法的引导主要表现为法释义学诠释的法律精神对执法者起到的牵引作用,对法律具体制度的诠释大大提高了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培养了其自律精神,使执法者对律义的理解更为精准细致,极大程度上提升了执法水平。此外,法释义学能够将执法者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知识,更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古代的执法思想积淀。以《唐律疏议》为例,为促进秉公执法,疏议对每个执法阶段都有明确说明。例如,在刑讯阶段,疏议要求执法者不能对应议、请、减,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施加刑讯。同时,对刑讯次数、间隔时间、刑讯方法均有严格说明。此外,为避免执刑时的不规范现象,使刑罚方式标准化,对“五刑”之执行方式和刑具之用材、长短、粗细亦有详细说明,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对守法的助力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对培育公民守法意识的助益根植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具体而言,法释义学在其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歌诀、图表、七言或五言成句,如《注律表》《唐律纂例五刑图》《刑统赋》《事林广记》《名法指掌》《律例图说》《大清律例歌诀》等,条理清晰、一目了然,是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传播智慧的结晶,不仅对促进地方官员明法断案及法律知识在民间的传播具有积极影响,而且为促进百姓守法奠定了坚实的普法基础。同时,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不能脱离传统文化的道德基础。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由儒家思想引导,浸透了儒家的礼治思想与道德精华,其倡导的法文化之观念在精神上已深入人心,并作为极具价值传统文化之精华历代传承。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以经释律”之现象对“援礼入法”“礼律结合”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即以儒为体,以法为用,融通德礼与刑罚,律学与经学兼而用之,释律既阐释律意又阐明礼教,将礼法并重的观念贯彻到司法实践当中,兼顾人情与法理,既做到注解的规范化,又做到情法两平,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真正传递精神教化,使民众内心深处认可法律,从而自愿遵守法律。

六、中国古代法释义学

对当代中国法教义学

知识体系构建的价值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在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乃至整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可从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中发掘出本土资源。

(一)对实定法规范(律典)的解释和注疏

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对律典的解释和注疏,无论经验积累,还是学理阐释和技术手法均已炉火纯青,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典之概念术语的释义,二是对法律原则的释义,三是对重要法律制度的说明与解释。中国古代法释义学长期积累的学术成果可为当下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经验。当下中国各部门法均有一整套概念术语必须予以明确、阐释和普及,而在解释或构建这套概念术语体系时,依据几乎来自西方。因为自西法东渐以来,在中国实定法规范体系中的制度内容、理念原则、概念术语等都移植于西方。但是,一方面,由于西方化的法律规范的概念术语体系需要在中国推行,让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者理解和掌握,就必须有选择地汲取中国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在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过程中,“自主性”是核心要求,从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中汲取营养是最为便捷和合适的路径。

(二)构建实定法规范解释体系

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在构建律学知识体系方面为当下中国法教义学的创新提供了借鉴。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以探寻律义为目标,律典中的法条基于被诠释而以一定逻辑展开,形成了一个技术高超、结构严谨、注疏周密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大体以四个阶梯依次展开:第一阶梯是由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在罪名类型归纳的基础上形成的垂直型结构体系。第二阶梯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十二编制律学知识体系。第三阶梯是明清以《大明律疏议》《律例笺释》《大清律辑注》等为代表的明清七篇制律典释义学体系。第四阶梯是以《读律佩觿》为代表的综合性知识体系。以上四阶梯的法释义学知识体系为当下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借鉴。当下中国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与中国古代的法释义学相比更为丰富。因为近代以来,法教义学体系内部发展出部门法学科,形成了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和刑法教义学等部门法教义学。但这并不妨碍通过传承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知识体系来充实和丰富当代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例如,在法教义学的内部体系构建上,可以吸取上述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四阶梯的发展成果,使法教义学成为一个开放、多元、包容和具有不断自我更新能力的知识体系。在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完善方面,以及与社科法学的竞争发展中,可以借鉴中国古代律典释义学的方法,即不断汲取相关学科知识,形成一个以律典释义学为核心,由法史学、法伦理学、法心理学和法医学等学科拱托的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知识体系等经验,为己所用。

(三)推进实定法规范更好地适用于社会实践

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最终目的即阐明实定法规范的内容与目标,达至法律规范之顺利施行,实现立法意图与使命。于此,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可以说已经做到了极致,不仅包括概念术语的解释,法律内容(原则与制度)的注疏,法律精神的阐释,律典结构的合理化与法条分类精细化等,更附以《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服制》《例分八字之义》等图表,以打破“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的状况,推进法律的顺畅实施。此外,中国古代法释义学发展中还有两项成果,使法释义学与社会实践得以紧密联系。一是法释义学家的作品得到官方认可,成为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依据。例如,《律例笺释》和《大清律辑注》等就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适用的重要法律渊源。以《刑案汇览》中的“妻死将妾作妻殴死雇工”案为例,因律、例均无明文规定,审案官员“咨请部示”。刑部答复曰: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律例笺释》所作的解释处理。《刑案汇览》中的“乘空盗取搭伴同船托管银两”案、“父令子活埋詈骂父母之长子”案、《驳案新编》中的“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 • 陈相礼”案等,都引用了《律例笺释》和《大清律辑注》的解释。二是在同时拥有立法者、法释义者、执法者、司法者多重身份的律学家的努力下,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的成果迅速渗入执法与司法实务之中,成为执法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学理指导原则和处理案件时的依据。例如,祝庆祺和鲍书芸既是当时著名的律典释义学家,又是法律实务家,在解释律典的同时,编纂了清代最大规模的判例汇编《刑案汇览》;全士潮既是刑部官员,又出任地方官员,又负责地方律例纂修,从而编撰了清代规模最大的《驳案汇编》;许梿既是律学家,又是法医学家,这种特殊的身份,使法释义学知识渗入其法医学名著《洗冤录详义》。经由律学家之手,中国古代法释义学与执法、司法实践融于一体。

七、结语

在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创新性转化与创造性发展的背景下,需要传承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知识体系的成果和经验,在“突破”和“创新”上下功夫。中国古代法释义学通过方法论上的不断创新,突破了三道学术(学科)藩篱,即律学内涵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律学外延之相关学科之间,以及律学与其他学科的藩篱,成为内部严谨周密、逻辑自洽,外部互补协调的律学知识体系,在中国古代学科知识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当下构建中国自主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历史经验,通过方法论的创新,使法教义学解决好内部(如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和刑法教义学等)的关系,冲突部门法教义学之间的藩篱,解决好与社科法学的协调与融合,共同发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消除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藩篱,解决好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整合,消除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藩篱,为建构中国自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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